纪录片的创用 CC
其一‧说从头
当人类文化刚开始萌芽的时候,由于传递的不易,因此人们竭尽所能地要把思想传播下去;当时几乎所有的创作都投入了公共领域──由人类全体所共同拥有的创作空间。在公共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任何作品,完全不需要去找甚么人谈论授权等等。
但随着通讯发达,资本主义兴起,「复制」的权利逐渐成为经济的来源,「著作权」开始向公共领域瓜分各种著作。著作权一开始占有的疆域还不大,而且在边缘还有很大一片称做「合理使用」的范围,所以对自由的创作还没有掀起太大的影响。后来,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资本家跟消费者间对于「合理使用」的认知落差越来越大,陆续掀起了许多使用纠纷;资本家为了保障既得利益,遂以各种手段或威胁或恫吓,试图要将合理使用的灰色区域弭平。这么做的结果便是产生了寒蝉效应,不仅造成各种文化内容不再能便于流通,更吓阻了当代的文化创意工作者,使得他们在创作时绑手绑脚。
就在此时,有一群人提出了一套不同的方法,要试图解决这种来自认知落差的纠纷。这套方法就是创用 CC 授权,认为既然有认知落差,那么何不就把话说清楚、讲明白,自然能减少纠纷。
其二‧之精神
在著作权刚萌芽的时代,只有特别标示着 (C) 的作品才会纳入著作权的保护,未标示的作品则仍旧纳入公共领域。后来,著作权成为预设,任何作品在完成的那一刻,不论标示与否,均受到著作权规范。
创用 CC 为了要在著作权跟公共领域间,厘清使用范围的认知,所以就以著作权为基础,带有条件的释出部分权利。这一套做法要能生效,必须要有制式化的条文,让普罗大众便于使用,那么人们就能习惯成自然,进而广为使用这样的授权模式。另一方面,凡是能容纳于著作权的创作类型,包括音乐、录音、摄影、图形、美术、建筑、戏剧、舞蹈、语文、视听著作等,也都要能采用这种新中间路线,这套做法才会有意义。
于是,创用 CC 授权以著作权法为基础,让创作者保有著作权,同时又能根据其自身考量,选择释出不等的善意;这套授权方式固守了合理使用的疆界,让任何人都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由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著作。可能的条件包括了:
姓名标示:
使用著作时,必须按照著作权人指定的方法,标示其姓名(但不做背书)
非商业性:
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著作
禁止改作:
不得改变、转变、改作著作,著作必须要在维持原本全貌的情况下使用
相同方式分享:
可以创作衍生著作,但是衍生著作一定要使用相同授权方式,授权给所有人使用
这四种可能的条件又叫做授权元素,其中「姓名标示」已成为必然要有的元素,而「禁止改作」跟「相同方式分享」则互不兼容而不得同时选用;因此四种授权元素总共可以有六种组合,也就是六种授权方式: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禁止改作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
姓名标示─禁止改作
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
姓名标示
而这六种创用 CC 授权条款,为了要能确保其有效性及可用性,所以都会同时用三种不同的方式来呈现。每一种授权条款都会有一份法律条款,这是一套符合本地著作权法的严谨法律契约,让律师及法官能在法院中使用;除了法律条款外,还会有一份简明的授权标章,用简洁易懂的文字及图案,让普罗大众一眼就能明白,手上这份作品究竟授予了哪些使用的权利、又要求哪些条件。在法律条款及授权标章外,还会有一份数字卷标,这是一组用来给计算机程序判读的后设资料;藉此,未来支持创用 CC 的网页浏览器、多媒体播放程序、电子书阅读器等,就能主动提示及运用这些授权方式的细节,让数字内容在数字时代中更显易用。
其三‧之源头
创用 CC 这整套方法,最早是由史丹佛大学法学院的劳伦斯‧雷席格教授所提出的;一开始这只是个基于美国著作权法所做的设计,后来在 CCi 及 iCommons 的努力下,许许多多不同国家、不同司法辖区的人们跟着奉献了许多心力,遂将这整套方法移植到各个不同的国家及司法辖区中。
在这个移植的过程中,除了条文本身的翻译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施行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把条文内容做最小幅度的微调;如此一来,才能确保这么一套方法能遍行世界,同时又能在各个法院当中具备足够的份量及效力。
在台湾,进行这个工作的是中央研究院信息科学研究所底的台湾创用 CC 计划。这个计划目前施力的重心之一,是游说各政府部门如国家型数字典藏计划、国家图书馆、教育部、内政部文化建设委员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等,试图让原本就属于全民、但目前却被私藏的许多内容,至少能够采用合理的方式,释出给民众使用。
如果想知道更多关于台湾创用 CC 计划的信息,以及他们都在做些什么,可以到其网站一览: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其四‧之限制
尽管创用 CC 授权试图要走出新中间路线,但是诸位却必须了解,创用 CC 并不与著作权为敌,反而是以著作权为基础、仰赖著作权才得以运作。也因此,创用 CC 在先天上就有着两大限制:凡著作权无法保护的,创用 CC 也没办法;凡著作权无法认可的,创用 CC 也没办法。也就是说,在台湾无法抛弃著作人格权、把作品捐献到公共领域,所以就算用上了创用 CC 授权也没办法改变这一点;而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将作品采创用 CC 释出则也是无效的。同时,创用 CC 授权所适用的范围也跟著作权一样,仅限于实际的著作,无法用于想法或观念。
其五‧看实例
在此我要向各位介绍由 Jason Scott Sadofsky 所制作、拍摄的「BBS: The Documentary」纪录片。关于这支纪录片的详细信息,各位可以到其网站 http://www.bbsdocumentary.com/ 一窥究竟。这支纪录片历时四年完成,总共含有三张 DVD,内有八段影片,总长五点五小时,另外还附上了八十分钟的额外镜头,而这些内容全部都有字幕;除此之外,这份纪录片还有导演讲解音轨、数千张照片、额外的访谈录音跟相关的演说。
内容如此丰富的三张 DVD,完全没有做任何区码限制、防拷限制、CSS 加密或 Macrovision 保护,而且直接采用创用 CC 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 2.0 版授权条款释出。这意味着任何人不但可以随意地复制这些 DVD、把他们传到网络上、烧给朋友等,甚至还可以任意取用其中的素材,制作衍生著作──重新剪辑、配音、重混、拼贴、做成音乐影片、配音……只要制作出来的衍生著作也采用创用 CC 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权条款,几乎无所不可,就算拿去贩卖也行。
很多人对这样的一支纪录片,第一个疑惑是「那位导演这样能赚钱吗?」事实上,这套纪录片在正式发行的头三周内,就摊回制作及生产的成本了;五个月内销售逾两千份,净收益至少十万美元(合台币三百三十万以上)
这到底是如何办到的?导演 Jason Scott 在他的博客上大方地分享了他的秘诀:
认真做出好影片。因为这样人们自然会尊重你的影片。
弄出超棒的包装。因为这样会带给人们收藏的价值,让尊重你的影片的人,会有意愿购买。
易于购买及发问。让会想要购买的人,能够容易地订购;让对影片有疑问的人,能够容易地发问及获得响应。如此一来,人们将会带着尊重而购买你的影片。
接受预订。在网络上贩卖影片时,有的人祇会来你的网站一次,而没有下次;不要错过任何想买的人,即使当他们来访时你的影片还没开始贩售,也要让他们能够预定。
出席签名会及讨论活动。人们会知道你是个活生生的人,并且投入了身心灵在影片中。
明白有些人就是不会买任何影片。明白这一点后,你可以省下雇用律师的费用;另一方面,由于真的会购买的人就是会买,所以抱持着这种态度,你将避免把潜在的支持消费者视为嫌疑犯。当人们感受到他们所受的尊重时,自然会掏出荷包来予以回应。
使用采 CC 授权的素材。因为你可以更自由地利用那些内容,而无须受限于预先谈妥的授权合约范围,所以将能在拍摄及剪辑过程中,根据实际的情况,用更具弹性的方式来处理素材,而做出更棒的影片。
用创用 CC 授权释出影片。因为创用 CC 是一种流行,所以这么一来你的作品会有更多被讨论及宣传的机会。不过别忘了前面提过的,有的人祇会来一次,所以千万不要让他们错过购买的机会。
其六‧及其它
看过了 Jason Scott 的成功实例后,各位的下一个问题大概会更为实际:要怎么开始呢?有两个很好的开始:首先各位可以到 http://search.creativecommons.org/ 找找看有哪些采创用 CC 授权释出的素材,然后到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choose 看看要如何将作品采创用 CC 授权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