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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影片权利须注明

2006-2-15 1:51  来源:香港商报 作者:未知   感谢 fanhallfilm 的投递

制片公司通常把电影的发行权和责任承包出去。在制片公司和发行人之间作出的发行安排中,制片公司的目标是完整出让所有权利;获得自主编辑权和确保电影超支能得以汇出。另一方面,发行人的目标是取回任何预付款、最低保证印刷费和广告支出;获得发展影片所需要的材料并且获得最广泛的权力。在订立发行协议时,有些条款及相关事项必须注明清楚,如关于影片的说明;需要交付的资料、文件和其他项目;权利所涉及的地理范围及持续的时间;授予权利的媒体;交付或应付给这些权利的报酬;附属于发行的各种权利的范围,如宣传的权利;编辑或修改影片的权利以及将这些权利转让、许可或再次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制片公司在影片完成前和完成后达成发行协议。影片完成前达成的发行协议的附加目的是为制片公司提供附加的融资,附加的融资形式为由发行协议下预付或由贷款机构对制片公司提供的贷款作担保。因此,在此类协议下发行公司可转让收取发行收益的权利,并且可能转让给贷款机构以换取贷款机构在影片制作初期向发行公司提供贷款。而制片公司与发行人之间达成发行协议的常见形式包括完片前或后的发行协议、底片提取发行协议及销售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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