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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流传的众多搞笑短片跟芙蓉姐姐有什么不同之处?

2006-02-04 17:08:48   来自: 老猪 (暫住中國)
  虽然我不喜欢《无极》,但是我更不喜欢那个什么馒头血案那种玩意。
  如果娱乐就是无极限的破坏,就是以丑为美,包括最近看到的众多的别人发给我的一些搞笑噱头的东西,那我想影像的美丽的一面到了哪里?
  这种东西,跟芙蓉姐姐等等有什么区别吗?其实都是一脉相承的东西。笑笑或者可以,真当作经典,我真怀疑我们的审美能力哪里去了
  

2006-02-20 17:05:42  风味视频

  馒头恐怕有很大不同。我有一个律师朋友说这个案子涉及到法律漏洞,因为胡戈不是商业目的。
  转帖一个-----《馒头》案可能引起的释法与立法
   
   杨支柱
   
   (我觉得接受采访时说得不充分,而且说过的不少内容在天涯公布的文字中没有了,所以重新写了一篇.出于生计考虑,请原谅我只能在这里发表一部分.)
   
   ............
   
   一侵权似是而非
   
   胡戈利用从《无极》中剪辑的画面制作《馒头》真的构成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吗?未必。著作权法并不是学术规范。引用他人作品时歪曲、篡改是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存在这一问题的文章或著作会被认为没有学术价值或学术价值不高,但只要注明了出处就并不侵犯著作权。否则对他人文章的间接引用要担心被诉“篡改”,对引文的阐释要担心被诉“歪曲”,学术自由将荡然无存。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是有特定含义的,就是侵犯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对此有明文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既然讲“保护作品完整”,当然就意味着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作品与被歪曲、篡改的作品具有基本的同一性,只是不完整。因此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主要是未经作者同意的删节或修改,而且其题目或作者署名至少有一样不变,致使第三人会误解被“歪曲、篡改”过的作品为原作品或者它的修订版。《馒头》与《无极》从题目、署名到故事情节都完全不同,是两个基本不相干的作品,几乎没有混淆的可能。把《馒头》说成《无极》的不完整版,恐怕得先修改汉语词典才能让人心服。
   那么《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作者的“改编权”呢?也没有。并不是任何对作品的改变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改编”,修改、引用、翻译等等都不是改编。“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的一项规定。但是把一部长篇小说压缩为中篇或短篇小说在著作权法上并不属于改编,而属于修改。把文字故事变成连环画、把小说变成电视剧、电影或话剧等等,才叫做改编。因为改编而产生的新作品,称为演绎作品。例如金庸的《天龙八部》原来是小说,后来被改编成了电视剧,电视剧“天龙八部”就是小说《天龙八部》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与原作之间就表现形式而言是一个全新的创造,作品的内容也可能做出若干修改,但基本内容应该是大同小异的。《馒头》的故事情节跟《无极》完全不同,若说《馒头》是《无极》的演绎作品,那还是要先修改汉语词典。
   由于陈凯歌并未主张《无极》的票房收入受到《馒头》流传的不利影响,《无极》作者对于《无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就更不可能受到胡戈的侵害了。也许只有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可以成为陈凯歌胜诉的救命稻草了,但是作者的名誉权无论如何不应该纳入这个“其他权利”中。一旦作品的声誉可以用作者的名誉权来保护,丑化作品被等同于丑化作者,那么学术批评和艺术批评都将遭受没顶之灾。
   
  

2006-02-20 17:21:41  danbar

  老猪,我的关注点和你不一样。
  馒头是否在中国侵权我不清楚,因为我不是法律人士,你告诉我再多的法律常识,我也要去问问我的律师。再者来说,美国的法律再神圣,也是美国的,在中国能否适用还要看法院的判决。所以我不跟人谈馒头的法律问题,因为这个东西不是我的专业范围之内,我不能乱说。
  其次假设馒头里面出现的不是无极里面的片断,而是象《惊声尖笑》那样的戏仿是否也会有相同的效果?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馒头还是会受欢迎。馒头的意义在于它的颠覆,不在于是否出现无极的片断。
  再次,陈凯歌告胡戈是因为他用了无极里面的片断这个原因吗?根本就不是这个原因。假设胡戈用了无极里面的片断是一个表扬性质的影片,陈凯歌会告他吗?我认为不会。陈凯歌被人讽刺了,无极被人批评了,他恼羞成怒才想告胡戈,可惜的是他无法告胡戈诽谤等罪,只能告他侵权。
  等于是一个影片的文化批评问题“化妆”成了一个法律问题。我相信老猪并不是不清楚这个问题。大家其实谁都不关心这个法律问题,大家只关心馒头恶搞了无极,看陈凯歌如何应对,整个形势有点象大家看街头的癞头阿三和牛四打架。至于说,他们谁先动手的法律问题,其实谁都不关心。
  我很高兴老猪你以自己的经验告诉我这个法律问题,但是在这个时候去谈这个法律问题,我觉得没有任何意义。你的这个法律理性或许用在其它事情上会有比较好的效果,比如某部影片被人盗名。用在馒头和无极上,我实在无话可说。
  理性也是要看环境的。
  我一贯尊重所有的回帖及其作者,但是并不代表我同意各位的意见。谢谢各位浪费了这么多时间来看我们的争论。我个人觉得,我的观点基本上都表述清楚了,讨论到现在基本上也没什么更新的东西能说了,所以这个话题差不多可以结束了。
  

2006-02-21 00:32:00  任晓欧 (纽约)

  我个人认为法律不过是陈凯歌最光明正大的借口,最终激怒他的并不是胡戈的所谓侵权行为。是什么,大家都明白就行了。
  如果说胡戈是一不小心无耻了,那陈凯歌就是冠冕堂皇的无耻了,这就是无名小卒和国际级大导演的最根本区别。
  人不是机器,官司打起来,陈凯歌财大气粗,胜算大。但是他只是让自己更加难看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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