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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从国情出发不搞三权鼎立和私有化

2011-03-10 18:36:02   来自: 尤普生 (邯郸)
  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吴邦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律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2011-03-10 09:39:08]
  

2011-03-12 09:30:58  胡匪 (无神州)

  驴唇不对驴嘴
  

2011-03-12 11:42:16  徐辛 (辛苦的辛)

  中国的市场经济怎么看都像清朝末年的洋务运动,吴邦国讲的“五不搞”不知道可以死撑到什么时候。只怕有一天你想搞都由不得你,最终落得自己老巢都不保的地步。
  

2011-03-12 12:05:23  临津河

  不搞“三权鼎立”
  ++++++++++
  看人家用词多有古风。
  

2011-03-12 13:35:59  徐辛 (辛苦的辛)

  新的政治术语:“五不搞”。
  

2011-03-12 13:44:12  徐辛 (辛苦的辛)

  “我们”“搞”社会主义!
  

2011-03-12 17:00:03  徐辛 (辛苦的辛)

  除了“搞”社会主义,还搞什么?
  

2011-03-12 22:05:08  尤普生 (邯郸)

  搞钱,搞女人,搞人民
  

2011-03-12 22:40:39  小明叔叔

  会场想起了热烈的掌声……
  不搞就让别人搞吧。
  

2011-03-13 13:39:55  老童 (北京)

  @章立凡先生荐:百科名片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以慈禧太后名义颁布。
  
  不是宪法的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性。《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内容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十九信条
  
   一 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 皇帝神圣,不可犯。   三 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四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五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六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七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八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 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四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 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 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实际影响
  
   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权利。
  
  不是宪法的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清廷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权着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朱时均:【百年沧桑】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施: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属于参议院;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到署
  
  
  @王雪99033:真是越活越回去了...
  

2011-03-13 14:33:52  徐辛 (辛苦的辛)

  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和司法独立,法律只是某些人杀人的“合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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