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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辦法

2010-09-10 13:37:36   来自: 长川
  九十九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天影資館展字第0990116號函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特補助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辦理本徵選活動,並訂定本辦法。
  二、獎勵方式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劇本獎以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佳作劇本獎以十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前項各款獲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新聞局補助本館組成之評選委員會作成建議核定之;獲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採用或改編得獎劇本製作完成國產電影片,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者,得申請新聞局核發得獎劇本作者及電影片製作業獎金各新臺幣十萬元;得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金平均分配。
  前項國產電影片應於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行政院新聞局及99年度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或類似文意。
  三、報名者資格
  以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新聞局及本館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
  四、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如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參選劇本應未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
  (三)參選劇本不得於第六點報名期間始日前攝製完成視聽著作。
  (四)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五)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一件劇本為限。
  (七)參選劇本應以A4紙張繕打,左側裝訂,並附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劇情大綱不得超過5頁),且不得署名。
  (八)參選劇本內文如有錯別字,得酌予扣分。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不論獲獎與否,概不退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正本(一份,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報名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一份)。
  (三)參選劇本符合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參選劇本一式九份(參選劇本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4,行高:20pt為宜,未符規定者,得酌予扣分)。
  (五)其他本館或新聞局指定文件。
  六、報名期間
  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得參加評選。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館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99年度優良電影劇本徵選」。
  報名地點: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00台北市青島東路7號4樓)。
  聯絡電話:(02)23924243分機16
  八、評選方式
  (一)由本館遴聘經新聞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參選劇本(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評選委員會評選報名參選劇本(以下簡稱參選劇本)之准駁及獎金金額,應以會議為之。
  (二)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參選劇本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參選劇本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館得報經新聞局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劇本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館並得報經新聞局撤銷該參選劇本之獎金獲獎資格。
  (三)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評選委員會應先評選出入圍劇本名單;複選階段,評選委員會應依入圍劇本名單,評選出第二點規定之各獎項獲獎劇本名單。初選階段之入圍劇本,以及複選階段之獲獎劇本及獎金額度之評選,應經評選委員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由本館報經新聞局核定。
  (四)評選委員作成獲獎劇本及獎金建議時,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預算額度,其獲獎名額得從缺。
  (五)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九、入圍名單、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入圍名單由本館報經新聞局核定後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證書;獲獎名單由本館報經新聞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及獎金。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館,若對新聞局或本館造成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獲獎劇本之合理使用
  獲獎者應無償授權新聞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新聞局電影事業業務之機關)、本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本館業務之法人永久將獲獎之劇本於新聞局及本館網站重製、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並將獲獎之劇本、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等以紙本重製、散布、編輯。新聞局及本館並得將獲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二、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辦法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或報請新聞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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