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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福建三网民案 王涌: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

2010-04-17 09:20:22   来自: 107cine
  转自:http://magazine.caing.com/2010-04-16/100136095.html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16期 出版日期2010年04月19日
  对于网络过激言行,政府最好的应对是仁慈与厚道。否则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将毁于一旦
  王涌
   2010年4月16日,福建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因诽谤罪获刑。这是一个标志性案件,它令人深思:中国刑法上的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正承担着怎样的政治功能?
  
   诬告陷害罪可能是中国的特产,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少见。美国法律中的诬告陷害(malicious prosecution)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侵权法中,且适用条件严格不涉及刑罚。
  
   至于诽谤罪,虽然大多数国家有之,但已日渐没落。诽谤罪在历史上的起源就是一个臭名昭著的故事。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打击政治异议者而设立诽谤罪。时过五个世纪,2010年1月,英国终于废止了诽谤罪。在美国,虽然1962年《标准刑法典》保留了诽谤罪,但是,适用极少。目前,多数州已经废除了诽谤罪。但这两个罪名在中国却蕴含着旺盛的生命力。翻开近年的案情记录,王帅案、吴保全案、邓永固案、彭水词案等,大多是公民“诬陷”和“诽谤”官员。层出不穷的案例折射出政府与民众对立的严重状况。
  
   参照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对这两类案件的裁决应当严格遵循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规则和相当因由(Probable Cause)规则,以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为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诽谤罪名,继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民事判例后,最高法院在1964年Garrison v. Lousiana刑事判例中,确立了实际恶意规则,即:在诽谤官员的案件中,除非可以证明诽谤人具有实际恶意,否则诽谤罪不成立。
  
   中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鲜明地存在着“实际恶意原则”。第3款但书曰:“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在福建网友案中,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是否犯诬告陷害罪时,三人行为是否“有意”或“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公诉人认为,“三人代写帖子和制作视频,有主观故意,使聂某等受到刑事处罚”。但需注意的是,此“故意”非彼“故意”,仅证明“故意控告”远远不够,必须证明是“故意诬告”。
  
   公诉人认为:三人在警方发布真相说明后,仍在网上传布不实信控告,可证明三人“明知控告的事实虚假,仍然有意诬陷”。这种推理非常粗陋。
  
   参照美国侵权法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即要证明举报人有诬陷恶意,需经过相当因由规则的检测:即使举报不真实,但如果存在相当的原由与事实,使得举报人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合理地相信被举报人存在犯罪嫌疑,诬告陷害则不构成。
  
   由此考察,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具有相当因由:范燕琼称,死者母亲林秀英在叙述女儿惨死的过程时,非常动情,足以让她相信其真实性。这一自辩可为任何一位善良的百姓所接受,属情理之中。
  
   此外,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调查结论造假现象频出,培育了民众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普遍不信任心理。游精佑等人对政府的调查结论质疑并反驳,既是法律权利,也是常人的反应。
  
   再者,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仅是转述、整理和制作视频,而非捏造事实,所以,不应获罪。
  
   超越微观的法律技术层面,从宏观的政治与社会背景分析,范燕琼等人更不应获罪。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日盛,在维稳的借口下, NGO不断被打压,律师介入敏感案件也被严控,制度化的法律援助供应因此减少。由此,中国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或半职业的“维权个体户”,他们利用“一呼百应”的网络环境,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事业,虽然时有极端言行,但在道义和人格上令人尊重。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即属此列。
  
   面对网络过激言行,政府最好的应对是仁慈与厚道,正如1802年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写信给检察长宽恕诽谤他的人时所说:“面对诽谤,政府应当以宽容的心胸和勤勉的工作代替惩罚,这是最有效的方法。” 但中国的一些基层政府和官员,显然没有这般仁慈与厚道。它们权力在手,反击起来往往狂傲不羁,甚至在技巧上,也不那么光明正大。例如,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对本案辩护律师林洪楠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理由竟然是七年前林洪楠律师一起“泄密行为”。
  
   更令人失望的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因为缺乏实质上的权力制衡机制,中国的司法机关通常形成一种相互绑架式的办案模式,而不是相互纠错式的办案模式。
  
   一个错案,始作佣者可能是公安局或者检察院,甚至可能是政法委。但是,一旦起步错了,往往将错就错,一错到底—检察院被公安局绑架,法院被检察院绑架,甚至公检法被政法委绑架。除非出现强大的高层力量,或者海啸般的民意反抗,才能斩断绑架铁链。这种体制才是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们的真正敌人。
  
   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10-04-17 09:21:41  107cine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16期 出版日期2010年04月19日
  《新世纪》周刊 实习记者 高玉
   4月16日,福建三网民被控诬告陷害案,在福州市马尾区法院一审第三次开庭后宣判。三名网友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被以诽谤罪获刑两年、一年和一年。
  
   该案缘自2008年的一起女青年离奇死亡事件。2008年2月11日晚,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在被送往县医院的路上死亡,严母林秀英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女儿是被人奸杀。闽清县公安局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林秀英对此结果不服,开始四处上访。
  
   2008年6月,林秀英遇到了范燕琼,范答应帮林秀英“引起政府重视”。6月22日,她将林秀英提供的严晓玲案材料,整理成了《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一文,发到网上。该文指称,丽歌KTV是闽清县公安局某刑警队长、某治安科长和县检察院某检察官伙同“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开的,造成严晓玲死亡,并投诉无门。
  
   据公安机关调查,帖子先后出现三个版本,被转贴共19万次。6月24日,网民游精佑看到帖子后找到林秀英,他为林秀英拍了一段口述案件的视频,另一名在场人员吴华英在视频上加了字幕。该视频在网上传播。
  
   当年6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与帖文针锋相对的真相澄清,称严晓玲属于正常死亡。6月底,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被马尾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拘,7月31日变更为涉嫌诬告陷害罪执行逮捕。
  
   据悉,三位涉案人员都曾经是上访户 。范燕琼是福建南平当地有名的“赤脚律师”,游精佑则“爱帮助弱势群体”,“家里经常坐着上访人员”。
  
   2009年11月11日,该案在福州马尾区法院开庭一审。控方认为,严晓玲被轮奸致死一说不能成立,警方已作澄清,而范燕琼等三人仍然继续发表网文,存在诬告聂志雄、福清县公安局某副局长和县检察院某检察官的事实与故意。
  
   辩方认为,范燕琼等三人为林秀英写材料、拍视频,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只不过是想引起政府的重视,并没有诬陷他人的主观故意。况且代书者没有能力去核实事实真相,“如果要代书人核实,那么写上访控告材料内容不实的,是不是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次庭审后,检方做了补充侦查。2010年3月19日,该案第二次庭审,检方再次提出补充侦查,获法庭同意,案件决定延期审理。
  
   此案自发生后一直受到社会关注,还有不少网民还赶到福州,在法庭外声援三被告。一些详阅过严晓玲案卷的法律人士认为,林秀英判断女儿被强奸致死的信息很片段化,并不可靠。警方所作的严晓玲因宫外孕死亡的结论更可信一些。但是,此事件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对该案的处理简单粗暴、程序违规和案件的信息公开不及时有关。
  

2010-04-17 10:16:28  老猪 (暫住中國)

  真是操他媽的
  

2010-04-26 11:01:26  nnaawwaakk

  旁观者未必清,当局者未必迷
  

2010-04-26 11:02:38  nnaawwaakk

  不管怎样,还是要多相信官方的声音,相信政府的决策,相信我们的政府不会冤枉每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每一个坏人。
  

2010-04-26 11:03:41  nnaawwaakk

  大家要多看看,引以为戒,不要引火烧身了。
  

2010-04-26 11:05:12  nnaawwaakk

  大家还是要多想想,多动脑筋,不要凭感情办事,不要听信坏人的一面之词。
  

2010-04-26 11:45:38  长川

  2010-04-26 11:03:41  nnaawwaakk
  
  大家要多看看,引以为戒,不要引火烧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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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准备抓人了吗?
  

2010-04-26 11:58:45  107cine

  共产档就是好啊就是好
共产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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