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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矿难不再成为新闻

2010-04-12 02:05:42   来自: 4444 (八卦是抵达真实的最佳途径)
  王家岭”、“伊川”,近来最热词的背后,是惨烈的矿难。截至4月9日,河南伊川“3?31”煤矿爆炸遇难人数上升至44人,2人失踪;至4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山西王家岭“3?28”煤矿透水事故遇难人数已上升至33人,5人被困井下,生死不明。虽然有王家岭矿难115人获救的“伟大胜利”;虽然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的愤怒斥责;但逝去的生命与沉默的血煤,幸存的矿工与无奈的眼神,告诉我们:矿难的阴魂不散、权贵的恶迹斑斑、制度的漏洞百出、底层的苦楚冤屈,从来却一如既往地存在,从来却无休无止地反复。
  
  
  10年矿难,50000条生命。刺激着我们神经的中国矿难之痛,在每一次的“教训”、“惩戒”、“问责”与“整顿”后,再继续地“教训”、“惩戒”、“问责”与“整顿”着。矿难,已经不再成为新闻,频繁发生的矿难,犹如明星绯闻般“屡见不鲜”。当我们在愤怒伊川矿难逃逸的负责人时、在斥责王家岭矿难背后的官僚腐败时,在悲伤于黑暗中被剥夺生命的矿工时,我们的大媒体,在高调宣传着救援的胜利;我们的父母官,在精心考虑着责任的逃避。
  
  
  所以,当我们的媒体报道经常沾沾自喜某年某月我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的下降时,实际上,2003年的数据就表明,与同为世界“矿业大国”的美国和南非相比,中国每名矿工在平均每年生产321吨煤,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而百万吨死亡率则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这是一个经常被引用的数据,更是清晰表明我国的矿难频发,并不只是“高危行业”的必然,更多的却是制度的缺陷、技术的落后、人为的破坏。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制度于人性管理来直观中国与美国、南非在矿产开采上所凸显出来的缺陷:
  
  
  首先对比一下美国的煤炭开采历史:据相关文章统计,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每年平均因事故死亡曾有过2000多人的惊人数字,1907年美国矿难死亡人数更是高达创纪录的3242人,其中西弗吉尼亚州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2人死亡。在这些血泪现实后,美国国会便痛下决心立法干预。1910年,国会通过立法,设立了内务部矿山局,专门负责减少煤矿业的事故;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来保障安全生产。在1968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州又发生一起矿难后,美国政府便又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和卫生法》。标准着美国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煤矿安全法规的诞生。此外,美国还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与健康局。
  
  
  而我国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则,一直处于一种暧昧不清的状态,2006年山西大同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矿难直接暴露了《矿山安全法》的重大缺陷,以至于需要“紧急修改”。2010年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29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而此《规程》是在原《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三部规程的基础上于2001年、2004年两次修订而成,在2006年与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在接受采访时说到《规程》修改时,表述同样宽泛含糊,并无具体的阐述。对比于美国《矿业安全和卫生法》,其内容却细致规定到了诸如“每个煤矿一年必须有四次监察员检查;除了常规检查,任何矿工都可以随时主动申请联邦监察员下来检查,并且不能因此受到雇主威胁;违规煤矿必须接受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诉讼;所有煤矿都必须成立救援队;每个新矿工都必须接受40个小时的安全教育。”的程度上。
  
  
  而立足于“国情”,一来,我们本身在相关法律制度上就漏洞百出,过多的程序化和脱离实际的表明化,使得法律规章在覆盖范围上暧昧不清,在具体实施上困难重重。二来,在如此频繁惨烈的矿难后,就算政府“痛定思痛”,如山西省长那样泪撒事故调查会、壮志人心道:“宁听骂声,不听哭声”,来完善法律和制度,而复杂的即得利益纠缠、规则化的潜规则、制度化的非制度等,又如何容得旁人来“篡改”国家规章?三来,就算高层介入,强力改革,扫除障碍,那么法律、制度完善以后呢?反反复复的历史教训,似乎告诫我们,这里有的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威权”。所以,相比于在诸如矿难之类的惨例、问题等发生之后,为平息民愤,为“铭记教训”而惩治一批人,修改几项条款,更重要的,还是从根本上去改革现行体制的模式,使为官即“为官”,而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美国学者维特在相关研究著述中,有一句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让最有能力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本来就是现代工业化降低风险事故的最佳手段。但是我们这里,责任一追究,往往是最有能力的主体们不断地指示着、指导着、指挥着,而责任是一级一级地往下推,推到最后,是底层人民的血泪。
  
  
  再来对比于南非,南非的法律制度和美国相同,十分细致而严谨,但是南非矿产开采更值得借鉴的在于其人性化的举措。在矿山安全管理、安全设备技术开发、矿井救援、瓦斯抑爆、百万吨死亡率等方面均居世界领先地位的南非,一方面,在安全设施的布置与防范意识的实行上,具有十分人性化的举措:比如南非全国所有煤矿在距离每个工作面不超过750米的地方必须建立安全庇护所;在有编号的安全庇护所里,配有通风设备、救援电话、备用自救器和饮用水,在发生瓦斯爆炸、火灾以及其他事故时,矿工可以通过逃生指示装置的指引,在便携式自救器有效工作的时间内撤离到最近的安全庇护所,关上密封门,然后用电话向地面报 告事故以及人员所在的安全庇护所的号码,等候救援等等。另外,在社会团体的保障、相关组织的制约上,南非也充分体现出其人性化的一面,比如南非推行强大的矿工工会及巡视员制度,矿业成立的工会必须参与到矿业管理中,巡视员则可以依法提取企业工会每一次的会议记录,检查会议记录上矿工提出的每一个问题等。
  
  
  而长期以来我们的现状是:程序化压倒人性化,官商勾结压倒公平正义,制约政府的力量缺失,或者说被打压。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得不到发展的空间,底层力量薄弱,没有强大的组织支持,没有反映问题、申冤诉苦的渠道。这种缺乏人性化的现状,长期以来几乎没有改观,也在大而空的政绩宣传上被掩盖。除却被媒体曝光而抗争“胜利”的一些个案外,底层民众都处于一种极度缺乏保障,极度缺乏申诉渠道的环境里。就矿难而言,因死亡人数众多而无法遮掩的矿难都如此层出不穷,在维基百科看“中国矿难”词条里统计的2004年—2009年的矿难事件,着实令人震惊;那么那些多的数不清的,在那些权贵威严的官商眼里的“小灾小难”,那些在他们眼里的底层民众争取权益的“小打小闹”,又有多少呢?死去的冤魂为自己无奈地划上了句号,而那些幸存的生命,当我们看到他们在面对媒体镜头时所说的那些被指示的“肺腑之言”时,看到他们避过一劫后又不得不因生活所迫而继续将生命悬挂在悬崖边时,我们不禁会打一个寒颤,他们的“幸”,或许只是保住了一次生命,而已。
  
  
  在某些人眼里,“血煤”承载的是个人的财富,是国家的指标,他们看不到“血煤”所承载的生命与悲伤。我们不可能说“杜绝”矿难,但是当矿难如此频繁到不再成为新闻的莫大悲哀时,我们真的还忍心让那些不该继续的,继续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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