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想起了1984BBS。。。。没地儿去了。最近收拾了这么多网站。。
我才刚来。。
現象網:被關,還是被閹?
2010-11-12 23:55:59 孙晓晨
2010-11-13 00:34:45 1233212 (越国)
在天朝下,今天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找你,明天工商找你,后天税务找你,大后天文化找你,大大后天公安找你,大大大后天工信部找你,大大大大后天中宣部找你,大大大大大大。。。。找你。
反正谁都可以找你,只要狼皮一传,甚至什么都不穿,随便拿出一个盖红章章的,也不知道是什么年代谁说的话,什么狗文件,什么狗屁学习精神都可以作为认定你违法的依据。
他妈的,谁立的法,谁同意你立的。
在个荒唐的可笑,荒诞的天朝,只要是个部门就能立法,学过法律没,立出来的是他妈什么狗屁东西。
反正谁都可以找你,只要狼皮一传,甚至什么都不穿,随便拿出一个盖红章章的,也不知道是什么年代谁说的话,什么狗文件,什么狗屁学习精神都可以作为认定你违法的依据。
他妈的,谁立的法,谁同意你立的。
在个荒唐的可笑,荒诞的天朝,只要是个部门就能立法,学过法律没,立出来的是他妈什么狗屁东西。
2010-11-13 01:02:50 1233212 (越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悖法理,显失公平之处,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设置上面。《规定》设置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制度,并将市场准入限定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不仅缺乏公平竞争性,并且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
《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明确,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这就意味着,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再经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对于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规定,是一种明显的由行政规章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而且是设立企业资格、资质的一种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委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也就是说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只能是对上位法既有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并没有关于互联网视听准入行政许可的设立条款,可见,《规定》私自设立行政许可存在越位嫌疑。
《行政许可法》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设定临时行政许可的主体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此规定可以得知,行政许可事项通常情况下均应当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设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才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并且对设定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即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而部委则无权设定任何行政许可,更别说如《规定》所确立的这一涉及到国家统一确定的相关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由此看来,作为部委规章的《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设立行政许可,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属越权越位的无效规章
《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明确,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这就意味着,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再经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对于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规定,是一种明显的由行政规章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而且是设立企业资格、资质的一种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委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也就是说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只能是对上位法既有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并没有关于互联网视听准入行政许可的设立条款,可见,《规定》私自设立行政许可存在越位嫌疑。
《行政许可法》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设定临时行政许可的主体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此规定可以得知,行政许可事项通常情况下均应当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设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才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并且对设定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即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而部委则无权设定任何行政许可,更别说如《规定》所确立的这一涉及到国家统一确定的相关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由此看来,作为部委规章的《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设立行政许可,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属越权越位的无效规章
2010-11-13 01:05:49 1233212 (越国)
作为一个部门规章,该规定某些条款可能与其上位法——宪法关于言论自由以及物权法对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规定》与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相抵触。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又称为表达自由,包括说话、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至于狭义的表达——包括说话、出版等在绝大部分国家通常不受事先许可,这是基于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和其对社会可能的危害权衡之后的合理的制度选择。公民制作、编辑、集成音视频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是用声音、视频“说话”,属于狭义的表达的一部分,不应当受事先许可。
但是,《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制作、编辑、集成、传播音视频的行为本身属于狭义的表达,如果规章对表达内容设定事先行政许可,即违背了宪法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第二,《规定》第八条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是《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规定排斥了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格,比如现存比较有影响力的网络视频网站,土豆、六间房、悠视、酷6、优酷、我乐网等。这种差别待遇不是必要的与合理的,是对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的歧视,违反了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
《规定》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在2007年7月出台了一个“决定”保留了500项行政许可其中第304项就是广电总局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由此看来《规定》似乎有法可依。但是,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以上国务院通过“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国务院没有“及时”为这500项许可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保留许可的决定是否还有效?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针对《规定》中某些条款违犯了上位法并且不适当的现象,国务院可以予以改变。
另外,为了尽可能减小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也可以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月3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不适用该规定;第二,为了尽量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本规定所约束范围仅包括商业节目服务,不包括公民个人表达以及为公民提供免费上传、下载、分享视听节目服务;第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许可条件,只适用于原有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电视台节目进入网络。
第二理由这个规章还是无效
第一,《规定》与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相抵触。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又称为表达自由,包括说话、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至于狭义的表达——包括说话、出版等在绝大部分国家通常不受事先许可,这是基于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和其对社会可能的危害权衡之后的合理的制度选择。公民制作、编辑、集成音视频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是用声音、视频“说话”,属于狭义的表达的一部分,不应当受事先许可。
但是,《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制作、编辑、集成、传播音视频的行为本身属于狭义的表达,如果规章对表达内容设定事先行政许可,即违背了宪法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第二,《规定》第八条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是《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规定排斥了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格,比如现存比较有影响力的网络视频网站,土豆、六间房、悠视、酷6、优酷、我乐网等。这种差别待遇不是必要的与合理的,是对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的歧视,违反了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
《规定》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在2007年7月出台了一个“决定”保留了500项行政许可其中第304项就是广电总局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由此看来《规定》似乎有法可依。但是,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以上国务院通过“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国务院没有“及时”为这500项许可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保留许可的决定是否还有效?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针对《规定》中某些条款违犯了上位法并且不适当的现象,国务院可以予以改变。
另外,为了尽可能减小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也可以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月3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不适用该规定;第二,为了尽量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本规定所约束范围仅包括商业节目服务,不包括公民个人表达以及为公民提供免费上传、下载、分享视听节目服务;第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许可条件,只适用于原有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电视台节目进入网络。
第二理由这个规章还是无效
2010-11-13 01:10:39 1233212 (越国)
广电总局信产部撒谎立规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违宪违法的分析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决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视听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视听规定”设置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制度,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视听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视听规定”将使公民向互联网上传视频、声音受到事先审查和网站的限制,许多合法的视听内容将被禁止或限制上网。这将严重侵犯公民通过互联网视听方式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因此,“视听规定”是一个违宪的规章。
“视听规定”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但全国人大尚未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视听规定”违背了我国政府签署公约的承诺,严重侵犯了公民通过互联网视听方式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限制了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采取艺术形式、选择任何媒介的自由。
“视听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视听规定”的制定没有“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视听规定”第一条中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却没有指明“有关”的是哪个法律和国务院哪个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见,“视听规定”的制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资格,属于越权制定规章,依法归于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视听规定”就是依法应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的规章。
“视听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视听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进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垄断,限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司只能向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转让股权,限定网民只能购买、使用“视听规定”指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这样做,难以避免相关的权力寻租和少数单位对互联网市场的寡头垄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因此,国务院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违宪违法的分析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决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视听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视听规定”设置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制度,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视听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视听规定”将使公民向互联网上传视频、声音受到事先审查和网站的限制,许多合法的视听内容将被禁止或限制上网。这将严重侵犯公民通过互联网视听方式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因此,“视听规定”是一个违宪的规章。
“视听规定”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但全国人大尚未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视听规定”违背了我国政府签署公约的承诺,严重侵犯了公民通过互联网视听方式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限制了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采取艺术形式、选择任何媒介的自由。
“视听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视听规定”的制定没有“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视听规定”第一条中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却没有指明“有关”的是哪个法律和国务院哪个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见,“视听规定”的制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资格,属于越权制定规章,依法归于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视听规定”就是依法应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的规章。
“视听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视听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进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垄断,限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司只能向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转让股权,限定网民只能购买、使用“视听规定”指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这样做,难以避免相关的权力寻租和少数单位对互联网市场的寡头垄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因此,国务院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010-11-13 01:15:49 1233212 (越国)
从基本的法理讲这个规章有问题,从法理精神讲这个规章还是有问题,从立法程序讲这个规章还是还是还是有问题,从立法权限讲这个规章还是还是还是还是有问题,从司法实践讲这个法律更是有问题。
反正所有都有问题,就是无效的规章,为什么没人去制止?难道所有学法律的人连基本的法理常识错误都看不出来。
这样漏洞百出,非法违宪的规章我凭什么要按照你的规定执行。
反正所有都有问题,就是无效的规章,为什么没人去制止?难道所有学法律的人连基本的法理常识错误都看不出来。
这样漏洞百出,非法违宪的规章我凭什么要按照你的规定执行。
2010-11-13 01:25:49 1233212 (越国)
我建议那些牛B立法者先好好学习法理学和法学思想学,然后再去立法,不然搞出来笑掉大牙。如果别的地方上课要交钱,我可以免费给领导们讲,很耐心的很仔细很系统的讲,希望到时候老猪能把教室借我用一下
2010-11-13 07:50:02 老童 (北京)
长期潜水,值此非常时刻,出来说说。
初闻此讯,大惊,继而难过,本想劝解二位,略一沉吟,又想不必了。
只想说:朱君卢君,无论你们作出什么样的抉择,我都和你们在一起。
网关了,庙还在;庙拆了,人还在;人散了,心还在。
人心不死,就有希望。
当然话说回来,如有保全之策留得青山净土尤妙,他们不是还在谈吗?可否有周旋余地二位思量。
长期以来二位一定吃了不少苦,还是那句,无论你们作出什么样的抉择,都支持你们。
初闻此讯,大惊,继而难过,本想劝解二位,略一沉吟,又想不必了。
只想说:朱君卢君,无论你们作出什么样的抉择,我都和你们在一起。
网关了,庙还在;庙拆了,人还在;人散了,心还在。
人心不死,就有希望。
当然话说回来,如有保全之策留得青山净土尤妙,他们不是还在谈吗?可否有周旋余地二位思量。
长期以来二位一定吃了不少苦,还是那句,无论你们作出什么样的抉择,都支持你们。
2010-11-13 10:19:46 fanhallfilm
补充说明下:
我了解的情况是:广电总局向文化市场执法部门举报现象网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应该是广电总局出台的吧),在网站上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当时执法人员提出的证据是网页截屏,分别是:三花 的视频(现象网引用优酷的吧,记不得了)截图,以及一个孤僻的人 的下载链接地址。
在执法总队沟通的时候,执法人员提出做出:警告和罚款,根据规定,罚款在3万元以下,我问可否告知具体是多少,执法人员称这个需要我们表示接受这种处罚方式后,他们提交上去,然后上面(我记不清是说上面还是领导还是其他什么了,总之是需要提交上去之后)决定罚多少钱。我说现象网没钱的小网站一个,能不能就不罚款,警告就行了,执法人员说,这个罚款是肯定要的,还说你们这个也是很小的事情,对法规也不是很了解,也不是故意的,在裁量权(好想是这个词吧)范围内肯定是会从轻处罚的。
老猪后来表示没法理解和接受这样的处罚,执法人员后来表示最近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要开始了,风口浪尖的最近,还有,这两个视频多少还涉及到政治敏感性之类的,现在这样的处罚方式也是充分善意的帮我们考虑了,因为我们的视频也不多嘛,也不是故意的,等等此类。
我的脑袋里一会想接受吧,关了吧,接受吧,关了吧,然后变成关了吧,阉了吧,关了吧,阉了吧,关了吧。。。。。。。没完没了。
回来后,我想,现象网也不是谁谁谁的,一直都说现象网是所有参与者的现象网,所以,关还是阉,想看看大家的意见,哈哈。
我了解的情况是:广电总局向文化市场执法部门举报现象网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应该是广电总局出台的吧),在网站上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当时执法人员提出的证据是网页截屏,分别是:三花 的视频(现象网引用优酷的吧,记不得了)截图,以及一个孤僻的人 的下载链接地址。
在执法总队沟通的时候,执法人员提出做出:警告和罚款,根据规定,罚款在3万元以下,我问可否告知具体是多少,执法人员称这个需要我们表示接受这种处罚方式后,他们提交上去,然后上面(我记不清是说上面还是领导还是其他什么了,总之是需要提交上去之后)决定罚多少钱。我说现象网没钱的小网站一个,能不能就不罚款,警告就行了,执法人员说,这个罚款是肯定要的,还说你们这个也是很小的事情,对法规也不是很了解,也不是故意的,在裁量权(好想是这个词吧)范围内肯定是会从轻处罚的。
老猪后来表示没法理解和接受这样的处罚,执法人员后来表示最近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要开始了,风口浪尖的最近,还有,这两个视频多少还涉及到政治敏感性之类的,现在这样的处罚方式也是充分善意的帮我们考虑了,因为我们的视频也不多嘛,也不是故意的,等等此类。
我的脑袋里一会想接受吧,关了吧,接受吧,关了吧,然后变成关了吧,阉了吧,关了吧,阉了吧,关了吧。。。。。。。没完没了。
回来后,我想,现象网也不是谁谁谁的,一直都说现象网是所有参与者的现象网,所以,关还是阉,想看看大家的意见,哈哈。
2010-11-13 10:21:28 临津河
做为一个网友,我很喜欢现象网的气氛和这里的人
一直都在计划等忙完了手头的工作,要多参与一些。
我想,即使暂时接受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
这里做为媒体、做为论坛也还是会很有价值的。
一直都在计划等忙完了手头的工作,要多参与一些。
我想,即使暂时接受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
这里做为媒体、做为论坛也还是会很有价值的。
2010-11-13 11:23:04 雅典的老王
Blowin' In The Wind
How many roads must a man walk down
Before you call him a man
Yes, and how many seas must a white dove sail
Before she sleeps in the sand
Yes, and how many times must the cannon balls fly
Before they're forever banned
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 is blowin'
The answer is blowin' in the wind
Yes, and how many times must a man look up
Before he can see the sky
Yes, and how many ears must one man have
Before he can hear people cry
Yes, and how many deaths will it take till he knows
That too many people have died
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 is blowin'
The answer is blowin' in the wind
Yes, and how many years can a mountain exist
Before it's washed to the sea
Yes, and how many years can some people exist
Before they're allowed to be free
Yes, and how many times can a man turn his head
Pretending he just doesn't see
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 is blowin'
The answer is blowin' in the wind
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 is blowin'
The answer is blowin' in the wind
How many roads must a man walk down
Before you call him a man
Yes, and how many seas must a white dove sail
Before she sleeps in the sand
Yes, and how many times must the cannon balls fly
Before they're forever banned
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 is blowin'
The answer is blowin' in the wind
Yes, and how many times must a man look up
Before he can see the sky
Yes, and how many ears must one man have
Before he can hear people cry
Yes, and how many deaths will it take till he knows
That too many people have died
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 is blowin'
The answer is blowin' in the wind
Yes, and how many years can a mountain exist
Before it's washed to the sea
Yes, and how many years can some people exist
Before they're allowed to be free
Yes, and how many times can a man turn his head
Pretending he just doesn't see
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 is blowin'
The answer is blowin' in the wind
The answer, my friend, is blowin', is blowin'
The answer is blowin' in the wind
2010-11-13 12:09:26 临津河
牛博也是翻墙可以正常看的,老卢,考虑下这样的方式吧,让更多的人学会翻墙吧,然后会出现很多开发翻墙软件的公司,可以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多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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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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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
2010-11-13 12:14:00 陳楽楽
盗版如此之多的国家居然还敢提“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电影没有分级制度,就搞一些莫名其妙的“扫黄打非行动”?青少年可以轻易看到,成年人却要好好保护不能知道,的确,“风口浪尖”这个词说得倒是贴切,只不过内部在涌起一阵阵的风潮吧,谁知道会倒向哪边,谁关心你们复杂无聊的关系?我们只是要“人”的基本权利。
2010-11-13 12:19:53 表象(刘寻)
牛博也是翻墙可以正常看的,老卢,考虑下这样的方式吧,让更多的人学会翻墙吧,然后会出现很多开发翻墙软件的公司,可以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多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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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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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此方案
2010-11-13 12:31:15 临津河
或者可以再从牛博网学一手分身术---一具完整的肉身出国、一具阉过的肉身留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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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行、我出国和阉割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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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行、我出国和阉割都选。
幾乎沒有什麽可以選擇的,要么接受“執法”,應該是罰款,也許會有保證不再犯之類的;要么不接受,就會被關掉。總之,我們在現場表示我們無法接受他們的這種方式。對方要求我們在下週三前給與確定的答覆。
至於如何處理,是要接受處罰,還是被關掉,還是有第三條道路,就是老盧他們的決定了。
不管如何,提前告訴下大家,有個心理準備。如果在這裡有什麽重要資料的,就請先備份下來吧。
雖然這個網站一直發言的人也沒有這麼多,關心的人也不會多到哪裡去, 無論後果如何,我先提前說聲告別吧。我現在已經不再對這個國家的類似的東西抱任何樂觀的態度。
說的不對的地方,請工作人員指正。